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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洪涝、台风、地震等各类重大灾害事件频发,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非常惨重的损失。近10年,我国重大灾害的发生频次达171次,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1760.9亿美元,在全世界内受影响程度位居第二。2023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累计影响9544.4万人次,直接经济损失3454.5亿元。
保险业作为巨灾风险的核心承担主体,凭借承保巨灾保险以及运用各类巨灾风险转移手段,发挥着“经济减震器”与“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慕尼黑再保险发布的2023年自然灾害损失记录报告数据显示,全球巨灾保险赔付金额约为950亿美元,接近5年中等水准(1050亿美元),同时高于近10年中等水准(900亿美元)。2023年,我国保险业在重大自然灾害领域的赔付约为252.59亿元,投入防灾减灾的资金约为6.61亿元,参与防灾减灾的人力约达11.31万人次。
鉴于保险业在国家巨灾风险治理中的作用不断的提高,我国对巨灾保险体系的高水平发展给予了很高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大目标纲要》指出,发展巨灾保险,乃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关键之措。《“十四五”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突出强调了构建健全巨灾保险体系的重要性,推进完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灾害保险、商业财产保险、火灾公众责任险等制度,充分的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2024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城镇和乡村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加强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重点阐明要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巨灾保险的发展。2024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确指出,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根本原则,积极探索并建立起多渠道、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保障机制。
巨灾风险转移是巨灾保险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虽然再保险是国内外运用最为广泛的巨灾风险转移工具,但是近年来,以巨灾债券和“再保险侧挂车”(Reinsurance Sidecars)为典型代表的创新型巨灾风险转移工具快速地发展。与巨灾再保险不同,创新型巨灾风险转移工具通常会把保险业承担的巨灾风险转移至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更强的长期资金市场,解决再保险市场因承保周期交替以及资本容量不足导致的保险业巨灾风险转移失效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业已开始通过发行巨灾债券构建多层次巨灾风险转移体系,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巨灾风险证券化在我国已确定进入发展阶段。然而,我国尚未运用更具创新性的“再保险侧挂车”实现保险业巨灾风险转移。“再保险侧挂车”通过多种融资模式在长期资金市场募集资金,有效缓解了全球保险行业的巨灾资本短缺问题。据不完全统计,自2005年至2024年6月30日,全世界内总计设立230个“再保险侧挂车”,累计为保险业提供的风险资本超过550亿美元,其中财产风险资本321亿美元,人身风险资本133亿美元,其他风险资本105亿美元。
鉴于“再保险侧挂车”在全世界内的广泛应用和其复杂的交易架构,本文首先详细的介绍“再保险侧挂车”的运作模式及发展现状。其次,针对巨灾再保险、巨灾债券和“再保险侧挂车”三种巨灾风险转移工具的差异展开分析。再次,探究“再保险侧挂车”在我们国家发展的可行性。最后,针对我国未来开展“再保险侧挂车”提出有关法规与监管的参考建议。
典型的“再保险侧挂车”运作模式如图1所示,主要涵盖参与者、交易关系和运行机制三部分。参与者包括:(1)发起人:需要转移风险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2)主体:以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形式设立的再保险公司。(3)控股公司:由长期资金市场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投资者出资设立,持有主体全部股份。(4)服务提供商:负责日常运作管理。
交易关系最重要的包含:(1)发起人与主体: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通常为成数分保),发起人支付保费转移风险,主体收取保费并承担赔付责任。募集资金和保费存入信托账户投资于高信用等级证券,具有完全抵押属性,属发起人的表外业务。(2)主体与控股公司:融资模式分为纯股权融资和股权债权混合融资。混合融资可吸引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3)主体与服务提供商:主体通常不设固定职能部门,日常管理交由专业的服务提供商负责。
运行机制分为两种情况:(1)未触发赔付:存续期内(一般不超过3年)若无巨灾事件触发赔付,信托账户资金将返还投资者,投资者获得股利或债息及本金,之后主体及控股公司可解散。(2)触发赔付:若发生巨灾事件且达到触发水平,信托账户资金将用于赔付保险损失,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及收益。
“再保险侧挂车”概念可追溯至2002年,在2005年美国飓风季后崭露头角。卡特里娜等飓风暴露了保险业巨灾资本短缺问题,促使市场寻求长期资金市场解决方案。2005年后,全球市场相继设立多个“再保险侧挂车”,初期规模多在数亿美元之间,主要转移财产相关巨灾风险。随市场发展,其转移风险范围扩展至人身风险、年金风险等。2019年,首个针对长寿风险的侧挂车成立,同年出现了针对人身和年金风险、规模达30亿美元的大型侧挂车。图2展示了全球“再保险侧挂车”市场年度资本规模的变化状况,其市场规模从2005年的17.46亿美元增长至2023年的103.64亿美元,呈现周期性变化。其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2005-2007年:初期探索,风险集中于巨灾风险。(2)2008-2010年:受金融危机和承保周期影响,发展近乎停滞。(3)2011年至今:随着经济回暖和工具认知度提升,总体呈增长态势,风险类型趋于多样化。
表1依据转移风险类型对全球“再保险侧挂车”的数量和资本规模进行统计。截至2024年6月,全球共设立230个“再保险侧挂车”。按风险类型分,财产风险类182个(占比79%),人身风险类10个(占比4%),其他风险类38个(占比17%)。财产风险类资本顶级规模(321亿美元,占比57%),人身风险和其他风险类资本规模均超百亿美元。
图3是个体“再保险侧挂车”的资本规模情况。绝大多数“再保险侧挂车”的资本规模少于10亿美元。有8个“再保险侧挂车”的资本规模超过10亿美元,其中6个用于转移人身风险和年金风险,并且均成立于2019年之后。由此可见,大规模人身风险和年金风险“再保险侧挂车”的成立推动了市场在近几年的迅速发展。
三种工具均旨在转移巨灾风险、增强承保能力,但在运作方式和风险特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1)合约触发类型:“再保险侧挂车”通常以实际巨灾保险损失触发,基本无基差风险。巨灾再保险和巨灾债券可选择实际损失、巨灾指数或模型参数触发,可能会产生基差风险。(2)转移期限:“再保险侧挂车”期限通常为1-2年;巨灾债券平均约3年;巨灾再保险合约通常为1年。较短期限使再保险面临承保周期(软/硬市场)带来的市场风险,而侧挂车和债券的多期结构缓解了此问题。(3)融资方式:“再保险侧挂车”融资方式多样(纯股权或混合融资)。巨灾再保险依靠保险机制,资本来源集中于行业内部;巨灾债券依靠债权融资;侧挂车和债券的资本均来源于更广泛的长期资金市场。(4)业务属性:“再保险侧挂车”和巨灾债券属于发起人的表外业务,不影响其资产负债表和资本结构,且因资金完全抵押,无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巨灾再保险属于表内业务,影响资本结构,且存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5)转移风险与结构较为复杂性:“再保险侧挂车”和巨灾债券可同时转移多种风险,需设立SPV和信托账户,结构复杂。巨灾再保险通常结构相对简单。(6)流动性:“再保险侧挂车”和巨灾再保险无证券交易市场,缺乏流动性。巨灾债券存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具有一定流动性。
综上所述,使用“再保险侧挂车”进行巨灾风险转移的优势很明显。首先,“再保险侧挂车”在期限结构方面相对灵活,可以依据真实的情况和需求来做合理的调整与安排。其次,“再保险侧挂车”的融资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为相关投融资主体提供了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再次,“再保险侧挂车”的资本来源十分广泛,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长期资金市场资源,为保险行业巨灾风险转移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最后,“再保险侧挂车”能够同时开展多种巨灾风险的转移工作,大幅度的提升了风险应对的效率和全面性。“再保险侧挂车”不仅通常不存在基差风险,而且没有市场风险,更不存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保障了巨灾风险转移的有效性。
相较于巨灾再保险和巨灾债券,“再保险侧挂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为显著的是,其运行架构相对复杂,需要相关参与方具备较高的专业相关知识和风险承担水平,方可保障其正常、高效地运作。并且,“再保险侧挂车”与巨灾债券相比,缺少二级交易市场,不具有流动性,削弱了其对长期资金市场投资者的吸引力。此外,鉴于“再保险侧挂车”属于创新型产品,在相关法规和监管层面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再保险侧挂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法规解读和监管执行上的模糊情形,给其推广和应用带来一定的阻碍和挑战。
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制仍在改革中,尚未开展“再保险侧挂车”实践,但其未来发展前途广阔。可行性大多数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政策支持:国家政策大力倡导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构建多层次风险分散体系。《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允许保险公司通过SPV发行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2021年,原银保监会发布通知推动保险机构在港发行巨灾债券。高额的巨灾损失(如2021年河南暴雨赔付124.04亿元)冲击行业资本,侧挂车作为有效融资工具的政策引入趋势明显。
2.长期资金市场完备性:我国已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产品品种类型丰富,上市公司总市值庞大,债券发行规模巨大。同时,对冲基金、养老金等专业机构投资的人群体日益壮大,具备较高的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和专业经验,能为侧挂车融资提供坚实基础。
3.巨灾风险证券化实践经验积累:我国保险业在巨灾债券方面已有成功实践。2015年,中再产险在百慕大发行首只巨灾债券。2021年至2024年,多家险企在香港发行巨灾债券,累计募集资金近1亿美元。这些实践为运作原理相似的“再保险侧挂车”积累了宝贵经验。
为促进“再保险侧挂车”在我国良好发展,需完善相关法规与监管制度。建议制定专门的运行管理办法,并关注以下几点:
1.明确SPV法律地位:与仅依赖债权融资方式的巨灾债券SPV不同,“再保险侧挂车”的运作虽同样以SPV为主体,但其融资模式必须涵盖股权融资这一关键要素。因此,“再保险侧挂车”主体能够以公司的形式进行注册并建立,符合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设立公司的一系列相关规定,有效规避了巨灾债券的SPV由于缺少股权投资,在境内设立时面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困境。
2.规范主体经营许可与业务操作:清晰界定侧挂车主体获取再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其与发起人、投资者的合同安排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获准,如资产与风险适配、资金信托保障、破产隔离、投资者无追索权、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等。监管还需考量其股权结构、投资与风险管理策略等多方面因素。对于保险公司控股设立的侧挂车,应豁免其遵守直接保险公司分入业务须由总公司统一办理的规定,允许其办理分入业务。
3.设定投资者准入与适当性要求:侧挂车是复杂金融理财产品,应仅限于具备充足专业相关知识和高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的专业投资者。需建立信息公开披露机制,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资者应限制或禁止其投资。投资者自身也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4.规范偿付能力监督管理要求:侧挂车不涉及原保险业务,且具有完全抵押特性,投资者已知悉风险,因此不适用过于严苛的原保险公司资本充足要求。监督管理的机构可将其视为再保险人进行监管,构建相应的偿付能力框架,并注重与国际监管标准的协调。